弥勒市西一镇槽子门采石场
发布日期:2016-01-26浏览次数:522
弥勒市西一镇槽子门采石场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公示
用人单位 | 弥勒市西一镇槽子门采石场 | ||
地理位置 | 槽子门石场位于弥勒市区257°方向、直线距离7.5km处;行政区划属弥勒市西一镇石门坎村小组,地理坐标:东经103°21′14″~103°21′29″,北纬24°23′26″~24°23′38″。矿区距弥勒市区约15km,至西三镇运距约1.5km,距昆河公路2.1km。交通十分便利。 | ||
企业联系人 | 所良 | ||
项目名称 | 弥勒市西一镇槽子门采石场 | ||
项目简介 | 弥勒市西一镇槽子门采石场(简称“槽子门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于2004年3月向弥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9年8月24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延续,证号C5325262009087130034432,矿区面积0.0834km2,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深度1772.5~1690m,生产规模:25.00万t/年。 目前槽子门石场已有生产办公和生活建筑面积800㎡,1座50m3蓄水池满足矿山生产正常供水需求, 25 m3蓄水池满足矿山生活正常供水需求, 2套分别满足生产和生活的电力设备,2台凿岩机,2台空压机,2台(套)联合破碎筛分机,9辆自卸汽车,8台挖掘机,4台装载机。 槽子门石场建设分为矿山采矿区、石灰石破碎加工区、石灰石产品堆放区、辅助生产设施区、生活办公区等五个功能区域。各区域间按最短流程设计,形成生产指挥管理的有机联合体系。槽子门石场配备先进的设备,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槽子门石场正式投入生产至今,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良好,已设置的防护设施运行正常,生产期间也未出现过职业卫生事故。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面积0.0834km2 | ||
现场调查 | 第一次(收集资料、现场勘察) | 时间 | 2015.10.10 |
专业人员 | 郭佳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所良 | ||
现场检测 | 第一次(现场检测、现场调查) | 时间 | 2015.10.20-2015.10.22 |
专业人员 | 韦琼、邓亚娟、胡曦丹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所良 |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1)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 | ||
评价结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槽子门石场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现状进行逐项评价,得到以下结论: (1??/span>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确定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石灰石粉尘、物理因素噪声。 (2) 由现场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粉尘超限倍数、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情况 (3) 由现场检测结果可知,噪声是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并且部分作业岗位噪声超标。 (4)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关键控制点为:破碎操作工接触的噪声、石灰石粉尘;打眼工接触的噪声、石灰石粉尘、噪声。 (5) 用人单位针对本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采取了相应的防尘、防噪措施。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基本能满足要求。 (6) 用人单位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筑设计卫生学,辅助用室等方面基本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应急救援措施,个体防护措施有待完善。 (7)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能够满足国家职业卫生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措施有待完善。 综合上述,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能够达到备案条件。 | ||
建议 | 在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卫生检测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综合分析及评价情况,针对槽子门石场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措施及建议。 1组织管理 (1)建议槽子门石场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管总局[2012]第47号令)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进行逐项补充完善,并加强执行力度; (2)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健全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落实,同时在制度执行时,做好相关的记录,并将相关记录归入职业卫生档案保存。 (3)槽子门石场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监局或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4)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5)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后果。 (6)建议槽子门石场补充完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投资明细,具体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配置及维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费用,并归入职业卫生档案。 (7)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 2.工程防护 (1)开采平台设置洒水设施,定期进行洒水降尘。 (2) 在挖掘机、装载机、自卸汽车运行过程中,关闭车窗。 (3) 破碎站隔声门窗的设置及远距离操作 (4)加强对现有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3.个体防护建议 (1) 加强职工上岗前培训,强化工人上岗前培训,对工人进行粉尘、化学性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情况、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应急救援设施培训。 (2) 进一步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督促作业人员自觉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防护效果,及时更换失效的防护用品。 (3)提高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4.应急救援措施 (1)在可能产生炮烟中毒的的工作场所就近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急救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设施)。 (2)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器材,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器材的完好、齐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好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演练,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并做好相应的培训演练记录。 (1)用人单位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有变动时,须重新委托进行评价。 (2)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 (3)槽子门石场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打眼平台潜孔钻工接触的粉尘、噪声;破碎单元破碎工接触的粉尘、噪声。 (4)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安监4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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