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公示
发布日期:2016-11-16浏览次数:522
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公示
建设单位 | 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 | ||
地理位置 | 制药厂位于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广山村,制药厂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97°48′08.65″,北纬24°09′59.28″。陇川县位于云南省西南部,介于北纬24°08'~24°39',东经97°39′~98°17′之间,东邻芒市,南连瑞丽,北接梁河、盈江,西与缅甸毗邻。全县南北长58.lkm,东西宽63.7km,国境线长50.899km,全县国土面积193lkm2。章凤是腾瑞线和章八公路(陇川到缅甸八莫)的交汇点,距省会昆明763km,距州府芒市131km。 | ||
企业联系人 | 尚正书 | ||
项目名称 | 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 | ||
项目简介 | 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是云南甸川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制药厂于1992年7月经省医药管理局批准,1993年投资建成。2012年制药厂通过了GMP再认证,2012年9月~2013年5月按2010版GMP再认证标准进行技术改造。GMP再认证技术改造后生产规模为:片剂生产线一条,年生产片剂200000万片;胶囊剂生产线一条,年生产胶囊剂50000万粒;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两条,年生产小容量注射剂40000万支;原料药(熊胆粉)生产线一条,年生产原料药(熊胆粉)1800kg,其他中药饮片生产能力为5150kg;内包装聚乙烯药瓶生产线一条,年生产塑料瓶2000000个。所生产的产品除熊胆系列产品供国内销售外,其余产品如扑热息痛、利福平胶囊、土霉素、阿莫西林、复方奎宁注射液、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葡萄糖注射等70多个品种120多个规格全部销往缅甸、老挝,产品外销率达85%以上。 | ||
现场调查 | 第一次(收集资料、现场勘察) | 时间 | 2015.12.29 |
专业人员 | 蔡利、王忠平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尚正书 | ||
现场检测 | 第一次(现场检测、现场调查) | 时间 | 2015.12.29-2015.12.31 |
专业人员 | 蔡利、王忠平、马成菲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尚正书 |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⑴ 产性粉尘:粉尘(其他粉尘、煤尘); ⑵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丙酮; ⑶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 ||
评价结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对云南省陇川县章凤制药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结论如下: (1)根据工艺流程分析、现场调查,结合各岗位人员实际情况确定制药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丙酮、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2)由现场检测结果可知,制药厂其他尘超限倍数、煤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存在超标,有毒物质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部分岗位噪声超标,工频电场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3)制药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个体防护设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等方面基本能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4)制药厂职业卫生管理方面不能完全满足职业卫生要求。 (5)制药厂为固体制剂车间粉尘作业岗位配备了防尘口罩和纱布口罩,现场检测时佩戴的口罩为纱布口罩;未给噪声超标岗位配备防护耳塞;现场检测时锅炉工除戴手套外未佩戴其他防护用品。 | ||
建议 | (1)制药厂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2)制药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进一步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督促作业人员自觉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其防护效果,及时更换失效的防护用品,做好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记录。 (1)对粉碎机进行有效密闭,减少粉尘逸散。 (2)对于照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注射剂车间进瓶缓冲间、洗瓶间、配制间、灭菌室等,固体制剂车间混合制粒间、沸腾干燥间、铝塑包装间等),应增加照明工具,确保照明达到国家标准。 按照报告书表9-2、9-3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和防护耳塞,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1)针对本次体检处的粉尘职业禁忌证,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岗位,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并做相应的处置记录。 (2)本次体检漏检?谎趸迹谝院蟮闹耙到】导嗷ぶ杏ρ细癜凑铡吨耙到】导嗷ぜ际豕娣丁返墓娑ń兄耙到】导觳椋攵灾埔┏Т嬖诘闹饕耙挡∥:σ蛩亟兄耙到】堤寮臁?/span> (1)制药厂应制定一氧化碳、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2)应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或岗位(锅炉房)配备一氧化碳报警仪,其监测报警装置选用、管理与维护应符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的要求。如一氧化碳其报警值至少设定报警值和高报值,一氧化碳报警仪的预报值应为15mg/m3,警报值应为30mg/m3,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的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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