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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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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浏览次数:1191

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

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精神,制定了《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
2011年全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围绕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这个重心,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加强职业健康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努力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全力遏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一、以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为主线,全面推动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告知、申报、教育培训、个体防护、日常监测、监护档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基本做到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健全;对规模以下企业,各地根据具体实际积极推进。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危害申报和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与评价等制度和规定,全面推动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建立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重点的管理台账。企业必须建立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岗位分布、接触人员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台账。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和职业危害重点行业必须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工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无偿向职工告知或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对规模以下企业,各地根据具体实际,突出重点,积极推进。
二、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为突破口,继续拓展职业危害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治理
(四)认真组织粉尘与高毒物品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专项治理行动认真组织“回头看”,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整改到位且有毒物质浓度超标的一律停产整顿。
(五)扎实推进石英砂加工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石英砂加工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督促石英砂加工企业抓紧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干法加工企业原矿破碎工序要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要实行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湿法加工企业要在破碎工序实行喷淋洒水,烘干、筛分、分装环节要实行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6月底前,对不符合职业健康条件年产2万吨以下干法和1万吨以下湿法加工小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12月底前,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督促指导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认真抓好喷漆、涂胶和晾漆等环节高毒物质危害的治理工作,重点加大对生产工艺和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加强指导和督查,促进企业加大投入,尽早进行技术改造。9月底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努力加强石棉制品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开展石棉企业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石棉企业粉尘危害现状;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工艺技术的升级改造和除尘设施装备的完善;重点抓住石棉加料环节,采取加料工序和其他工序隔离,加装除尘设施和湿式作业等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石棉粉尘危害。12月底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七)不断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重点加强对可能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件的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
三、以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为牵引,大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八)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真正掌握职业危害申报范围、程序和要求。
(九)进一步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0〕154号),熟悉和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学习与运用,做到填写标准、数据准确、要素全面,不断规范申报内容,努力提升申报质量。今年底要求各州、市职业危害申报率达40%以上。
四、以宣贯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契机,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宣传培训工作
(十)围绕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的“十二五”末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和职业健康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时机,大力开展以《职业病防治法》宣贯为中心的一系列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十一)省安全监管局计划分别于第二、三季度组织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和大型企业的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举办两期业务培训。
(十二)省安全监管局计划组织全省安全监管系统有关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出省调研、考查,学习和借鉴先进省、市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素质。
五、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十三)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真正掌握其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十四)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列出执法检查计划表,做到每月检查1-2个州(市)、县(区)、乡(镇)和2-3家企业。在检查中,可适时组织各州(市)、县(区)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并充分利用检查中发现的正、反两面典型素材,积极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做到“抓两头、促中间”,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促进、整体提高的效果。
六、以职业卫生建设项目审查和安全许可为抓手,强化职业危害的源头预防与控制
(十五)适时启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在适时组织相关培训和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积极启动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把好职业危害的源头关。
(十六)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工作。在适时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相关培训和试点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工作程序,逐步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颁发与管理工作。
七、以监管机构和技术支撑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双基工作
(十七)调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职能职责。各地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编办等部门汇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提出调整职业健康职能职责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积极调整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
(十八)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职业健康监管职能调整的需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补充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要求,为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调查取证设备,为正常实施职业健康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摸清全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现状,对现有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重新审查备案,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积极倡导和培育多渠道的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同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程序、审批办法和日常监管,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公正合法、规范合理地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信息传输或电子政务系统,推进职业健康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基础信息,逐步实现职业危害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八、以完善机制和创新制度为手段,逐步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长效机制
(二十一)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安监、卫生、人保、工会四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沟通和交流工作信息,协调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度。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云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管理办法》、《云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十三)探索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统一协调机制。职业健康监管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人的本质安全、追求体面劳动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摸索职业健康监管与安全生产监管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部署、协同督查、协同执法和协同考核的职业健康综合监管格局。
省安全监管局计划于11月份对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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